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申請書
在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很多事項都需要使用申請書,申請書不同于其他書信,是一種專用書信。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被申請人:xxx,女,x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
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周秀玟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xx年2月27日已經貴院立案審理。在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材料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委托鄭州市貴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所做的貴(20xx)臨鑒字第18號《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
主要理由如下:
一、該鑒定意見中的檢查關節活動度結果不符合客觀事實,構成傷殘的依據不足。
司法鑒定檢驗所見,被申請人左膝關節活動明顯受限,屈曲00-800,伸展800-00。而根據鄭州市骨科醫院20xx年12月15日記載的《出院記錄》(即第二次住院取內固定)為:患者入院時左膝關節活動正常,左下肢行走步速、步態正常。dr片:左脛骨平臺骨折術后,骨折端對線對位良好。20xx年12月12日手術取出鋼板。出院情況:左膝關節及左踝關節活動正常,膝關節可屈曲90度。
從病歷記載的內容來看,被申請人出院時左膝關節活動正常,活動度已經達到90度,但傷殘鑒定竟然只有80度,顯然該鑒定結果不符合客觀事實。按照出院時的情況,被申請人的左膝關節活動功能正常,不可能達到喪失沒有達到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被申請人不構成傷殘。
二、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權申請重新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被申請人單方委托鄭州市貴醫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而該鑒定檢驗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申請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請重新鑒定,望人民法院批準。
此致
鄭州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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